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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饰三包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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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饰三包法细则
三包包括包修、包换、包退。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等。
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
1、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2、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3、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4、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扩展资料:
特价商品的三包:
特价商品因降价的原因和动机不同,其应承担的三包责任也不一样。
经营者不能免除应承担的”三包”义务。优惠、削价商品的三包责任与正常价格的商品一样。
对于假借“优惠价”之名,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则属于欺诈行为。
处理商品的三包:
如果是因商品存在某些缺陷但仍有使用价值,并在销售时已向消费者声明的,经营者可以不予退换。
如果是因为搬迁、换季而降价处理,经营者同样不能免除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邮购商品的三包: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购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经营者违反该项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包服务

根据《售后服务体系》,凡顾客购买鞋类、服装类商品,必须提供“三包卡”,实行“三包”。
(一)西服、裘皮、羊皮为三个月;合成革、茄克衫、中山服为二个月。在“三包”期限内,因服装的原在质量问题,有下列情况的销售者分别负责“三包”。
1,西服、中山服、茄克衫如有开线、起光、拉锁坏免费包修。修理后仍出现同类问题的应予以更换或退换。
2,裘皮、皮革服开线、拉锁坏,免费包修,如属皮板槽明显掉毛,褪色等严重质量问题,应更换,按每日0.3%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消费者不愿换货的,要求退货应按每日0.5%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时间从售出之日起计算.
3,消费者购买的服装在三日内(外阜十日内),如对花色、规格、品种不满意的,只要未穿用,保持原状的,可免费调换,如无同类型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免费退货。
(二)凡在商场购买的商品无质量问题顾客要求退换货的,由顾客与销售者协商解决。
(三)所有退、换(修)商品,须有商场开具发票或销货凭证,或双方认可。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
1,无“三包卡”或售货凭证;
2,超过“三包”期限的;
3,已标明为“处理品”的;
4,人为损坏或自行拆卸的;
5,实物与发票或销货凭证不符的;实物与“三包卡”不相符的;
6,感光材料除确属质量问题外,不予退换;
7,服装已弄脏弄残的,洗涤过已变形的。
8,内衣、内裤、文胸、妇女用品及其它类似商品,除确属质量问题以外,不予退换;
9,化妆、洗涤用品原则不予退换,发现变质须鉴定后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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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的时间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等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一年,主要部件(主板、液晶屏、背光模组)为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售后服务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包服务
服装类三包规定:
第一条“三包”范围及期限。
1、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
2、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
3、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
4、凡购买100元以上的针纺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更换或退货,不收折旧费。不符合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规定,标识、号型与实际不符者;左右衣袖、裤腿宽窄、长短不一致、裤缝歪斜、疵点、色差超过标准者。
缩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该产品标准相应等级者正常使用后,面料严重起球、披裂(拔丝)超出标准要求者;正确洗涤后,粘合衬出现严重起皱、起泡超出标准要求者。
第三条缝线开线,饰件破损、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不能修理者给予更换或一次性作价处理。修理,本市不超过七天,外地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不能修好者予以更换;三包期内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使用者,给予更换。
第四条符合更换条件,但无同品牌、同型号者予以退货不愿更换而要求退货者,收取折旧费。
第五条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售价每日0.2%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者,可视穿着时间,磨损程度,按售价的10%-30%退款。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期限的;
2、由于使用、洗涤、保管不当造成的划伤、沾色、掉色、缩水、披裂、虫蛀、起毛起球、破损的;
3、已标名“处理品”,“等外品”的;
4、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5、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第七条纺织品、服装类商品质量“三包卡”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
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
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
不包换范围:
1、在消费者穿过、洗涤过,产品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不包换;
2、由消费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不包换;
3、由消费者洗涤不当造成染色、脱色、变形的不包换;
4、在规定日期外的产品不包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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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规定的义务:
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 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 (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 及有关规定,1995年8 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责任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种形式,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方 式并不仅限于这三种。如果消费者买到的产品给其造成损失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误工费、大件商品运输费等。(新三包规定,由修理者提供应当进行修理的大件产品合 理运输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包政策

一、服装类商品:
西服、裘皮、羊皮为三个月;合成革、茄克衫、中山服为二个月。在“三包”期限内,因服装的原在质量问题,有下列情况的销售者分别负责“三包”。
(1)西服、中山服、茄克衫如有开线、起光、拉锁坏免费包修。修理后仍出现同类问题的应予以更换或退换。
(2)裘皮、皮革服开线、拉锁坏,免费包修,如属皮板槽明显掉毛,褪色等严重质量问题,应更换,按每日0.3%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消费者不愿换货的,要求退货应按每日0.5%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时间从售出之日起计算.
(3)消费者购买的服装在三日内(外阜十日内),如对花色、规格、品种不满意的,只要未穿用,保持原状的,可免费调换,如无同类型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免费退货。
(二)凡在商场购买的商品无质量问题顾客要求退换货的,由顾客与销售者协商解决。
(三)所有退、换(修)商品,须有商场开具发票或销货凭证,或双方认可。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
1.无“三包卡”或售货凭证;
2.超过“三包”期限的;
3.已标明为“处理品”的;
4.人为损坏或自行拆卸的;
5.实物与发票或销货凭证不符的;实物与“三包卡”不相符的;
6.感光材料除确属质量问题外,不予退换;
7.服装已弄脏弄残的,洗涤过已变形的。
8.内衣、内裤、文胸、妇女用品及其它类似商品,除确属质量问题以外,不予退换;
9.化妆、洗涤用品原则不予退换,发现变质须鉴定后退换;
10.烟酒、副食品除发现过期或发生霉变外一律不予退换;
11.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消费者权益保 》及《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双方协商解决。
二、鞋类商品:
皮革为三个月;旅游鞋、运动鞋、合成革鞋为二个月;布鞋、童鞋为一个月。在“三包”期限内售出的鞋出现下列质量问题之一者,分别按包修、更换、退货由专柜先行解决。
(1)单只鞋掉跟、开线、掉漆褪色、开胶在5厘米以内(含5厘米)、拉锁坏、掉扣眼。修理期限不能超过一周,并作好修理纪录。
(2)更换、退货的范围:
A断底;
B断帮;
C开胶长度在5厘米以上(指单只鞋且非人为扩大开胶);
D第二次反修同一质量问题;
E鞋的售出价在210元以上,售出后三天内出现质量问题的;
F两只鞋号码大小不一致;
G两只鞋为一顺顺的;
H隐匿厂名、厂址、无合格证;
I假冒鞋。
属F、G、H、I项之一的,一律不收折旧费。
(3)换鞋按每日0.3%折旧率收取折旧费;退鞋按每日0.5%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时间从售出之日起计算.
(4)假冒鞋先给消费者退款二倍,再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予以以查处。

扩展资料:
三包政策发展历程: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即所谓“三包”。
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 》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 》发布后,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 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但也必须承认:有些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后果。如: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等条款,即属此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售后服务体系
百度百科_三包政策
一、鞋类三包制度包括:
鞋类三包期限:
皮革为三个月;旅游鞋、运动鞋、合成革鞋为二个月;布鞋、童鞋为一个月。在“三包”期限内售出的鞋出现下列质量问题之一者,分别按包修、更换、退货由专柜先行解决。
鞋类三包政策分为:
1、修理
三包期内,消费者正常穿着情况下,如出现脱胶、帮面断线、脱线、轻微掉漆、掉浆,内底凹凸不平影响穿着,围条开胶、断裂,天皮脱落,掉扣眼、拉链掉牙等任一问题,经营者应给予免费修理,修理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2、更换
三包期内,消费者正常穿着情况下如出现断底、断面、断帮脚,鞋内突出钉头(尖),鞋跟变形、裂、断或掉,穿着后钢勾心软、松动,涂饰层严重脱落或龟裂的(特殊设计除外),严重泛硝、掉浆的,鞋码不一或不顺脚的,一个月修理2次仍不能正常穿着等任一问题,经营者应当给予换货。
3、退货
鞋类商品因质量问题符合上述包换条件,经营者无同款同型号商品时,消费者可以要求调换其他鞋类品或退货,调换其他鞋类品种时,应按照其所换商品价格多退少补;换同款同型号商品后,在同一部位仍出现换货前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按消费者购买价格退货并一次性退清货款。
二、服装类商品三包制度内容:
服装类商品三包期限:西服、裘皮、羊皮为三个月;合成革、茄克衫、中山服为二个月。
在“三包”期限内,因服装的原在质量问题,有下列情况的销售者需负责:
1、西服、中山服、茄克衫如有开线、起光、拉锁坏免费包修。修理后仍出现同类问题的应予以更换或退换。
2、裘皮、皮革服开线、拉锁坏,免费包修,如属皮板槽明显掉毛,褪色等严重质量问题,应更换,按每日0.3%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消费者不愿换货的,要求退货应按每日0.5%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时间从售出之日起计算.
3、消费者购买的服装在三日内(外阜十日内),如对花色、规格、品种不满意的,只要未穿用,保持原状的,可免费调换,如无同类型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免费退货。

扩展资料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鞋类商品“深圳标准”3月15日发布 三包期不得少于90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售后服务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包政策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

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

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

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

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

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

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

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

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

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

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

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

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

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

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

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

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

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

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

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

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

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

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

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

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

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

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

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

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

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

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

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产品的保质期是指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产品的保质期由生产者提供,标注在限时使用的产品上。在保质期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对该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或明示担保的质量条件负责,销售者可以放心销售这些产品,消费者可以安全使用。

保质期是指最佳食用期和最短适用日期。即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食品的感官特性、物理特性、营养成分、安全性都符合产品标准。超过食品标签上指明的期限,食品的某些感官特性,如色、香、味就有可能起变化,但仍然符合卫生标准,在一定时间内仍可以食用。

保存期是指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就是按照食品标签上指明的条件(温度、湿度、阴凉、干燥)贮藏,最终的食用期。超过最终食用期,食品的感官特性、物理特性、营养成分、安全性就有可能不再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甚至发霉、变质。食品的成分比较复杂,很难确定严格、准确的保存期,一般是根据多年的经验和贮藏实验确定的,所以是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包修”是指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对在包修期内符合“三包”条件的产品进行免费的维修,而“保修”是保证产品修理的期限,这是产品生产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包修期是不需要费用的,而保修期则要由消费者来支付费用。

保质期一般针对食品药品,在保质期以外食用出现问题厂家不会承担责任,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厂家负全责;

保用期一般针对家电和服饰,在保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进行免费修理退换;

保修期一般针对家电、大型商品等,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可进行厂家有偿修理,即花少量成本费进行修理;

“三包”具体为:包修、包换、包退。即无偿修理,退货换货,客户不用花钱的,三包期限内又成包修期、包换期、包退期。
衣服有三包政策吗

服饰三包服务是哪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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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饰三包法细则
服饰三包法细则是指商家在销售服饰产品时,需要遵守的关于包修、包换、包退的相关规定。这一法则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质量,并规范市场行为。二、1. 包修:服饰三包法中的包修指的是商家对出售的服饰产品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若消费者在购买后一定期限内发现服饰存在质量问题,如面料缺陷、工艺...
选购服饰的原则,服饰三包法细则是什么呢?
三包包括包修、包换、包退。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等。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1、承担修理服务业务。2、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3、接受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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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购服饰的原则,服饰三包法细则是什么呢?
9. 保质期通常适用于食品药品,超期食用可能不安全,厂家不承担责任;而保用期通常针对家电和服饰,涵盖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权利。10. 保修期通常针对家电和大型商品,厂家在期限内提供有偿维修服务。11. “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和包退,是厂家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三项基本承诺,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后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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