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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东隆华东服装厂生产的无印良品羽绒服是真的吗

铜陵东隆华东服装厂生产的无印良品羽绒服是真的吗 我来答
铜陵东隆华东服装厂生产的无印良品羽绒服是真的吗
真的,但也有某些批次是假的,在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中,当事人在北京地区销售的铜陵东隆华东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规格海军蓝色不易沾水风帽夹克因充绒量偏差项目不符合GB/T14272-2011《羽绒服装》合格品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结果仍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经调查,2018年9月28日,当事人以每件449.62元的价格向日铁住金物产(上海)有限公司采购上述成衣,经当事人统一安排后由伊藤忠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使用物流将上述成衣80件配送至北京地区的店铺用于销售,标价1298元。其中S号进购10件,M号进购24件,L号进购33件,XL号进购13件。截止到2018年12月2日,当事人在北京地区以1298元、1168元、649元不等的价格共销售出上述成衣51件。其中S号销售7件,M号销售9件,L号销售23件,XL号销售12件。北京地区29件未销售的成衣当事人已于收到复检报告之前退回生产厂家。当事人在北京地区销售上述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03840元;已售出的上述商品的销售总金额为61909元,已售出上述商品的进货成本为22930.62元,缴纳税金8539.17元,违法所得30439.21元。

上述事实有创标(北京)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BAICDC-2018-029-047(含复检)、不易沾水风帽夹克(海军蓝)北京地区进销存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第(二)项“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的行为。

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439.21元。

2、处货值金额两倍罚款2076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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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在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中,当事人在北京地区销售的铜陵东隆华东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规格海军蓝色不易沾水风帽夹克因充绒量偏差项目不符合GB/T14272-2011《羽绒服装》合格品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结果仍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经调查,2018年9月28日,当事人以每件449.62元的价格向日铁住金物产(上海)有限公司采购上述成衣,经当事人统一安排后由伊藤忠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使用物流将上述成衣80件配送至北京地区的店铺用于销售,标价1298元。其中S号进购10件,M号进购24件,L号进购33件,XL号进购13件。截止到2018年12月2日,当事人在北京地区以1298元、1168元、649元不等的价格共销售出上述成衣51件。其中S号销售7件,M号销售9件,L号销售23件,XL号销售12件。北京地区29件未销售的成衣当事人已于收到复检报告之前退回生产厂家。当事人在北京地区销售上述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03840元;已售出的上述商品的销售总金额为61909元,已售出上述商品的进货成本为22930.62元,缴纳税金8539.17元,违法所得30439.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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