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尽地了解有关展在国的展览章程和展览品的监管办法,是办好展览、取得理想效果的重要条件。一个展览会的章程,对展览各方面的事宜均有明确的规定。如第10次大阪国际博览会的一般规程,包括了下述29个方面:名称、目的、主持单位、支持、赞助、会期、会场、展出者及展品、展览场地的种类及其基本设施、展览场地租费、展览小间的申请和合同、展览小间之申请与合同的取消与失效、小间的分配、展品搬入与撤出、展示、实演、试销、展品的安全保护、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供电和电话及供水与排水、入场、各种经费的负担及结算、展览宣传、展出者名录、事故防止与事故责任、照像与临摹、会期的变更与中止、规则的细则、规则程序的变更等。
从中选摘几条,都是出展中常要遇到的。
1、 展品:
(1)、展出者生产或经营的制品。
(2)、类似如下的东西禁止展出。
武器、枪、刀、剑类,引火,爆发性或放射性危险物,剧毒物,麻药,有可能侵害工业所有权的东西进口或禁止销售品。另外,主办者认为有碍于展览会举办的物品。
(3):保护工业所有权
有关申请工业所有权以前的发明方案的展品,根据另定的手续,受到特许法第30条3项等的保护(国内)。
2、试销小间:
一小间9平方米(3m×3m),安排为单排或双排.可在试销小间试销的商品,于新产品及未介绍品等。其细则按另定的试销特别章程办理。
3、 展出:
展出者利用所分配的小间,可以设置为取得展品效果所必要的展览设备、装饰、各种标志等。这些设施以离床面高2.70米为限,其细则另定。
4、实际表演:
(1)展品实际表演,要考虑到对人体、财物的安全与其它展出者是否有影响;
(2)主办者认为有必要时,进行为谋求安全的处理,而限制表演或使其停止。
5、试销:
展出者在所分配的展览小间内,不能把展品或其它物品在展览会期间以转让的条件销售。不过,按有关规定条款可以在特定的场所试销商品。
6、照像、摄影及临摹:
没有展出者或主办者的同意,不能对展品物进行摄影、临摹、测定取型等。
展品的安全保护:
(1)主办者应由负责的管理人员管理整个展馆,以保证安全。
(2)展品的保护系统由展出者负责。主办者对偷盗、丢失、火灾、操作及在展览场所里发生的其他事故,不赔偿其损失。
(3)展出者对搬进馆内的货物,在运输及展览期间要投保,并请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7、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
展出者在会场内工作时,原则上在展品撤除期间内完全恢复,所谓恢复,并非原样不动,如因在会期内不能进行恢复,而由主办者 时,其恢复所需之费用由展出者负担。